既有化學物質 V.S 新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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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依據其登錄與否,分為「既有化學物質」與「新化學物質」兩種,根據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第四條定義如下:

既有化學物質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之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
指既有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

 

既有化學物質之危害分類

1.危害性化學品(GHS)

分類依據
(1)依據國際標準GHS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將化學品的危害分為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三種(我國參考GHS另訂定出國家標準 CNS15030 )
(2)其中具有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則歸類為危害性化學品(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

具體作為
1)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職安法第10條)
(2)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SDS定檢(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

物質列表
(1)且前統計危害物質約有19000種
(2)其資料庫請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網站

2.化學品分級管理(CCB)

分類依據
凡是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判定有健康危害者,就應執行化學品分級管理(CCB)

具體作為
(1)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的分級管理措施(職安法第11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
(2)風險等級共分1-4級,每級的詳細規定可參考2015化學品分級管理運用手冊
(3)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CCB定檢(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6條)

物質列表
(1)具有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包含以下類別,其清冊並未有公告
→急毒性物質
→腐蝕 / 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 / 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2)目前的分級風險評估方法僅限於非氣體性質的化學品

3.空氣中容許濃度(PEL)

分類依據
政府針對製造或使用有害物質的事業,訂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暴露標準(又稱容許濃度,PEL)(職安法第12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
具體作為
需執行作業環境監測(詳如下表4)

物質列表
依據PEL標準,列管之化學品約491種,清冊如下: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

 

既有化學物質之管制分類

1.優先管理化學品

分類依據
政府將以下化學品歸類為優先管理化學品:
→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
→致癌物質第一級(Group1即為第一級致癌物)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
→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CNS15030分類中物理性與健康危害化學物質超過臨界量的化學品

具體作為
(1)其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需每年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職安法第14條)
(2)查核平台為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物質列表
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
其他化學品清冊並未有公告

2.管制性化學品

分類依據
上述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則稱為管制性化學品(職安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具體作為
(1)除非經特別許可,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使用(職安法第14條)
(2)若申請使用,需每年於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更新運作資料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物質列表
目前管制性化學品有近20種,可參考管制性化學品

化學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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