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 105年起全列管
自2008年至2013年,先將較常用及危害性較高的3171種危害性化學品納管,分三次公告適用。其他1.6萬種危害性化學品,已於二年前公告自明年元旦起全面適用,但給業者一年緩衝期,從後年起開罰,違反者處以3至15萬罰鍰,並得按次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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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含1059年 最新公告 之9000種 GHS危害性化學品分類) PS:分類資料僅可查詢有CASNO的資料,無CASNO資訊本系統未收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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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衛管理系統 客製化功能簡報

壹、毒性化學物質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達305種,並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幾與先進國家同步。相關之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昇管理效益。為強化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除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提報減量計畫外,對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作者規定應建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公開供民眾查閱。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架構一覽表
毒化物類別 | 第一類 (難分解物質) | 第二類 (慢毒性物質) | 第三類 (急毒性物質) | 第四類 |
特性 | 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 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 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 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
運作權之獲得 |
許可證(運作量達分級運作量之製造、輸入、販賣行為) 登記文件(使用、貯存、廢棄行為) 核可文件(運作量低於分級運作量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運作行為) | 核可文件 | ||
標示(含SDS) | 要 | 要 | 要 | 要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製造、使用、貯存場所運作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 單次運送氣體達50公斤、液體達100公斤、固體達200公斤以上者。 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等級、人數,依規定設置 | - | ||
運作紀錄申報 | 按月申報:每月10日前申報前一個月運作紀錄。 | |||
釋放量紀錄申報 | 製造、使用、貯存年運作總量達300公頓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每年1月31日前申報。 | |||
申報毒理相關資料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維持防止排放、洩漏設施正常操作 | 運作量達分級運作基準以上者 | - | ||
備應變器材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任一場所單一毒化物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基準以上之運作人,應依安全資料表備具必須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製造、使用、貯存「光氣」,應設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及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製造、使用、貯存「氯」運作總量達100公斤,應另備有水霧噴灑設施;運作總量達2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 - | ||
偵測、警報設備 |
氣態、液態毒化物依公告指定數量設置:
常溫常壓下為氣態,或常溫常壓下為液態,運作時為氣態;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基準者。 常溫常壓下及運作時皆為液態,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10公噸以上者。但在攝氏25度時該毒性化學物質蒸氣壓小於零點五毫米汞柱(mmHg)者,不在此限。 製造、使用、貯存達諾殺、苯胺、三氧化鉻、鄰苯二甲酐、硫酸二甲酯、氧化三丁錫等,應設置偵測及警報設備之日期另定之。 | - | ||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除輸出、廢棄外,其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基準,應於申請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應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15日內,將該計畫摘要供民眾查閱。 | - | ||
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總量達下列基準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氣體:運作總量在分級運作量100倍以上者。但運作氯、甲醛總量未達20公噸者,不在此限。 液體:年運作總量達30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0公噸以上。 固體:年運作總量達120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400公噸以上。 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部分之施行日期另定之。 | - | ||
洩漏、運送污染事故通報 | 30分鐘內 | 30分鐘內 | 30分鐘內 | 30分鐘內 |
運送事故派專業應變人員到場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接受查核 | 要 | 要 | 要 | 要 |
運送表單申報 | 要 超過氣體50公斤、 超過液體100公斤、 超過固體200公斤 | 要 同左 | 要 同左 | - |
詳情請參閱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架構一覽表 與 毒化物一覽表
貳、先驅物
一、檢查作業
(1) 檢查方式: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抽查!
檢查議程如下:
一、檢查目的: 說明來訪原因 法源依據 檢查項目(檢查摘要表) | 10分鐘 |
二、廠商資料簡報 公司簡介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用途介紹 申報/登錄依據及申報/登錄現況 文件保存 | 10分鐘 |
三、檢查作業 現場檢查表 現場檢查記錄表 廠商提供相關資料 (包括留存的相關原始憑證) | 60分鐘 |
四、意見交流 其他問題 廠商建言 | 20分鐘 |
P.S.以上流程僅供參考,會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2) 凡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檢查者:要罰新台幣3至3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二、相關法規
參、特化物 一、分類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1.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2.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3.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4.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二、特化物相關法規 |
肆、新化物 一、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化物相關法規 |
伍、有機溶劑 一、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有機溶劑相關法規 |
陸、既有化學物質 [職安法七大類列管化學品] 詳細分類請點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