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 105年起全列管
自2008年至2013年,先將較常用及危害性較高的3171種危害性化學品納管,分三次公告適用。其他1.6萬種危害性化學品,已於二年前公告自明年元旦起全面適用,但給業者一年緩衝期,從後年起開罰,違反者處以3至15萬罰鍰,並得按次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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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含105年 最新公告 之6000種 GHS危害性化學品分類) PS:分類資料僅可查詢有CASNO的資料,無CASNO資訊本系統未收納。
106年即將推出 最新 CCB 化學品分級管理系統功能
環安衛管理系統 客製化功能簡報
壹、毒性化學物質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達305種,並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幾與先進國家同步。相關之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昇管理效益。為強化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除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提報減量計畫外,對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作者規定應建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公開供民眾查閱。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架構一覽表
詳情請參閱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架構一覽表 與 毒化物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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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先驅物一、檢查作業(1) 檢查方式: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抽查!檢查議程如下:
P.S.以上流程僅供參考,會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2) 凡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檢查者:要罰新台幣3至3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二、相關法規三、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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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特化物一、分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1.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2.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3.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4.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二、特化物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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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新化物一、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二、新化物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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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有機溶劑一、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二、有機溶劑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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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有化學物質 [職安法七大類列管化學品]詳細分類請點擊上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