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 105年起全列管
自2008年至2013年,先將較常用及危害性較高的3171種危害性化學品納管,分三次公告適用。其他1.6萬種危害性化學品,已於二年前公告自明年元旦起全面適用,但給業者一年緩衝期,從後年起開罰,違反者處以3至15萬罰鍰,並得按次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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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含109年 最新公告 之9000種 GHS危害性化學品分類) PS:分類資料僅可查詢有CASNO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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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衛管理系統 客製化功能簡報

既有化學物質 [職安法七大類列管化學品] 一、既有化學物質 V.S 新化學物質化學物質依據其登錄與否,分為「既有化學物質」與「新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
| 分類 | 分類定義 | 既有化學物質 |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會既有化學物質清冊,擬規劃階段適用危害物質名單。 | 新化學物質 | (1)其餘未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的化學物質 (2)尚未向主管機關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並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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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分類定義 | ||||||||||||||
既有化學物質 |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會既有化學物質清冊,擬規劃階段適用危害物質名單。 | ||||||||||||||
新化學物質 | (1)其餘未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的化學物質 (2)尚未向主管機關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並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 | ||||||||||||||
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流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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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化學物質之危害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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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性化學品 (GHS) | 分類依據 | (1)依據國際標準GHS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將化學品的危害分為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三種
(2)其中具有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則歸類為危害性化學品 | 相關法規 | (1)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2)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 SDS定檢 (3) GHS紫皮書內容 | 參考網站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網站 | ||||||||
1.危害性化學品 (GHS) | |||||||||||||||
分類依據 | (1)依據國際標準GHS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將化學品的危害分為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三種
(2)其中具有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則歸類為危害性化學品 | ||||||||||||||
相關法規 | (1)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2)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 SDS定檢 (3) GHS紫皮書內容 | ||||||||||||||
參考網站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網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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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學品分級管理 (CCB) | 分類依據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符合國 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皆應依本辦法實施 評估及分級管理。 | 相關法規 | (1)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的分級管理措施
(2)風險等級共分1~4級 (3)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CCB定檢 | 參考網站 | 2015化學品分級管理運用手冊 | ||||||||
2.化學品分級管理 (CCB) | |||||||||||||||
分類依據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符合國 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皆應依本辦法實施 評估及分級管理。 | ||||||||||||||
相關法規 | (1)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的分級管理措施
(2)風險等級共分1~4級 (3)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CCB定檢 | ||||||||||||||
參考網站 | 2015化學品分級管理運用手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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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氣中容許濃度(PEL) | 分類依據 | 訂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暴露標準,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相關法規 |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 | 參考網站 |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 ||||||||
3.空氣中容許濃度(PEL) | |||||||||||||||
分類依據 | 訂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暴露標準,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相關法規 |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 | ||||||||||||||
參考網站 |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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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業環境監測 | 分類依據 | 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之行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相關法規 |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監測計畫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 參考網站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
4.作業環境監測 | |||||||||||||||
分類依據 | 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之行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
相關法規 |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監測計畫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 ||||||||||||||
參考網站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
★既有化學物質之管制分類 | |||||||||||||||
1.優先管理化學品
| 分類依據 | 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如附表一。二、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 質第一級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二)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二 規定之臨界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相關法規 | (1)其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需每年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查核平台為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參考網站 | 優先管理化學品名單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
分類依據 | 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如附表一。二、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 質第一級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二)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二 規定之臨界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
相關法規 | (1)其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需每年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查核平台為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
參考網站 | 優先管理化學品名單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
2. 管制性化學品
| 分類依據 | 上述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則稱為管制性化學品。本辦法所定管制性化學品,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化學品,如附表一。 | 相關法規 | (1)除非經特別許可,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使用
(2)若申請使用,需每年於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更新運作資料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參考網站 |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
分類依據 | 上述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則稱為管制性化學品。本辦法所定管制性化學品,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化學品,如附表一。 | ||||||||||||||
相關法規 | (1)除非經特別許可,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使用
(2)若申請使用,需每年於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更新運作資料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
參考網站 |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